电信业务停止经营时的善后义务及实践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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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电信业务经营者停止经营的情形很多,包括电信业务经营者主动申请停止经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期、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被撤销、被吊销或电信业务经营者被责令停业整顿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停止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但对于如何进行善后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实践当中诸多争议产生。

一、主动申请停止经营的善后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终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管理机构确定的电信行业管理总体布局;(二)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发证机关收到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原发证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终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批准,收回并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相应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对于不符合终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申请停止经营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处理用户善后”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发证机关就有自由裁量权,认为没有处理好用户善后事宜(比如可能引发用户大量投诉诉讼等),就可以不批准,让电信业务经营者继续经营。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期的善后   

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电信业务种类分为5年、10年,《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现实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很少关注许可证的期限问题,电信业务经营者往往也不会告知用户自己的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期限,一般会认为许可证续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可意外常常发生。比如许可证续期时,通过股权溯源,发现其股东或者股东的股东有了外资成分,或者忘记提前90日进行许可证续期申请等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就无法完成续期。

在这种突发情况下,电信业务经营者要想做好用户善后并不容易。有些业务根本无法做到立即终止或者转移。尤其是一些重资产、多用户的电信业务。一般情况下,监管部门会采取灵活态度,给予一定延期进行善后处置,或者督促企业尽快整改,以符合续期条件。监管部门并不会将此延期内的经营行为认定为无证经营或者违规经营。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小灵通退网事件。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发出《关于1900-1920MHz频率无线接入系统相关事宜的通知》,明确要求2011年年底前完成1900-1920MHz频段的清频退网工作(该频段属于小灵通用户使用的频段)。但实际上拖到2014年底,小灵通业务才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即便如此仍然引发大批用户的投诉及诉讼。    

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被撤销、被吊销或电信业务经营者被责令停业整顿后的善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撤销该行政许可;电信业务经营者存在违规经营等严重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措施。

现实中撤销电信业务行政许可的案例相对较少,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往往针对严重违法行为,常见案例是针对一般的增值业务或者根本不存在用户善后可能的情况下。对于涉及大量用户或者基础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监管部门的处理往往很谨慎。

四、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授权终止的善后    

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发证机关应当在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中载明该被授权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内容。

这种授权经营模式通常是基础运营商或者大型的通信集团企业采用的。现实中经常会有授权调整或者终止的情况发生。比如前不久某基础运营商的一家子公司因为被审计发现违规,该运营商就终止了对该子公司的基础电信业务授权,转而授权其另外的一家子公司经营基础电信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子公司的业务授权并非独立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它是包含在持证公司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当中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是规定在第四章“经营许可证的使用”中。    

一些基础运营商子公司往往涉及大量业务、客户及基础设施,即便调整了授权,其用户、业务及设施的善后往往也需要很长时间完成。对于子公司的监管以及业务终止后的用户善后,监管部门往往是对持证公司提出监管要求,并要求持证公司落实。

五、停止经营电信业务善后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五条虽然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停止经营时需要承担用户善后义务。但是并未规定违反该条规定义务的罚则。《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此同样没有任何规定。

《电信服务规范》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停止经营某种业务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工作。第十九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未能达到本规范或者当地通信管理局制定的服务质量指标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电信业务经营者没有履行用户善后义务,或许可以依据《电信服务规范》第十九条予以处理。

停止经营电信业务如何善后,需要及时完善立法,需要根据不同业务类别、业态及业务现状进行分类指导,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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