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采纳雷腾律师建议,修改示范仲裁条款表述

 

日前,雷腾律所主任滕立章律师在处理某涉外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网站登载的示范仲裁条款的中文版本表述可能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或不能准确理解表述内容,于是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建议修改示范仲裁条款的中文内容。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回函表示感谢,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修改后的示范仲裁条款。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依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管理的仲裁,企业选择该仲裁方式的示范条款已经修订为如下表述:“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合同性争议,均应提交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并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经《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下仲裁管理程序》修订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最终解决。”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肩负必要的社会责任,雷腾律师将持之以恒,不忘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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