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房租能不能减免
“我们的房租能不能减免?”
这是疫情下很多服务业企业关心的问题,也是我们近来经常碰到的咨询话题。有很多无法享受优惠的咨询者,总会或多或少心生不平,“不患寡而患不均”。但每每听我们介绍完律师的待遇后,他们的心情立马就会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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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2022年2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等1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明确: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
2022年3月28日,国资委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2〕29号),细化租金减免措施,要求“各中央企业要按照271号文件要求,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关于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规定: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上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优先减免271号文件所涉及行业。关于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
2022年4月22日,北京市国资委等7部门出台《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22〕5号),明确“一、减免对象:本通知适用于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并承租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京内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服务业的范围可通过国家统计局《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进行认定。小微企业的范围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或由承租方提供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一、争议:单位很小为啥进不了“小微企业名录”
实际执行中,有的地方认定“小微企业”的标准,僵化地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为准。
纳入这个模块的前提是在市场监管局进行登记注册。而在民政、教育、司法、卫生等部门审批设立的民非、社会组织及其他小微实体,因为没有在市场监管局登记,就无法进入这一模块,所以不能享受减免租金政策。很多人生气,“整栋楼,大家都免租了,就我们一家交房租”。
有的地方过去的减租政策优惠对象规定的是比较人性化的。
比如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规〔2021〕3号),以“非国有企业和非行政性事业单位”予以界定,规定“对承租市属、区属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的土地房产(住宅用途除外),且最终承租人为非国有企业和非行政性事业单位的给予租金减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7号),采用了与广州市一致的界定。
二、 缘起:国资委网站问答
国家发改委等17部门发布的发改财金〔2022〕271号文明确了服务业“普惠性纾困”的政策精神,但发改财金〔2022〕271号文未采用列举的形式确定减免对象。国资委(国资厅财评〔2022〕29号)出台的落实政策国资厅财评〔2022〕29号文明确了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和小微企业界定范围: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上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
具体参考的标准却没有明确。
但是,2022年4月14日,国资委发布标题为《律师事务所是否能够适用29号文》的问答选登,咨询答复中认为“非企业组织,不在减免范围”。很多地方引用此作为优惠对象划分的依据,将所有非工商登记为企业的组织排除在优惠对象之外。

三、特殊考虑?
既然是国资委刊登的精选问答,应该代表的是其官方观点。那么这种减免政策是否是有针对性地科学制定呢?仔细想想好像也不是。
首先,这些不在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的实体,同样受到疫情影响,同样面临无法到岗上班的问题,面临的问题应当是和企业一样的。
其次,这种政策会导致同类行业待遇却不同,比如同为商务服务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在市场监管局登记,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而律师事务所在司法局登记就不可以。
更奇特的是,还会导致同一行业待遇也不同。通过查询,可以发现“小微企业名录”中还有很多律师事务所,因为这些律师事务所同时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登记,所以就变成了小微企业。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司发[1990]第56号)规定,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最终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不再进行工商登记。
虽然司发[1990]第56号文现已失效,但对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至今仍在沿袭之前的登记管理规定。除了少数地区外,多数地区都不允许律师事务所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
不得已,只能反向思考,他们认为不需要给你这个行业优惠,或许说明你这个行业还是相对较好,能撑下去!
租金的减免或许会缓解一部分经营压力,但保持业务的市场竞争力才是生存和发展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