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立章律师在《消费电子》发文,剖析电信运营错扣话费纠纷
滕立章律师在《消费电子》发文,剖析电信运营错扣话费纠纷
电信服务的规范履行与消费者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运营商系统故障导致的话费错扣、返还款项无法抵扣欠费等问题,不仅给消费者带来困扰,更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信法律领域专家滕立章律师在《消费电子》杂志署名“雷腾”发表《联通系统扣错费返还款项不能抵扣欠费》一文,结合郑州郭小姐的真实维权案例,深度剖析运营商系统错扣话费的法律责任、内部规定的法律效力,明确消费者维权路径,为规范电信运营商服务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专业法律指引。
《消费电子》杂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中国电子商会主办,是消费电子领域权威半月刊,聚焦行业热点纠纷,传递专业法律声音,对行业规范发展和消费者维权具有重要引导作用。
滕立章律师在文章中,以郑州郭小姐的遭遇为切入点,还原了联通系统错扣话费、返还款项不予抵扣欠费的典型纠纷。
滕立章律师在文章中明确指出,郑州联通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用返还款项抵扣欠费的做法,于法无据、显属无效。他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纠纷中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拆解:郑州联通明确认可,郭小姐家固话欠费停机的原因是“扣费系统出错导致扣费错误”,这一过错完全在于郑州联通自身,且因其自身过错导致无法正常提供电信服务,已违反双方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电信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滕立章律师强调,2014年7月郭小姐前往营业厅查询时,联通工作人员已发现扣费系统异常并承诺处理,就应当在上述法定期限内开通郭小姐家的固定电话,但其拖延一个多月仍未解决,明显违反了该条例规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滕立章律师表示,郑州联通因自身系统错误导致错扣话费,进而造成郭小姐固话停机、无法正常使用,理应承担继续履行(开通固话)、采取补救措施(返还错扣话费)、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而其提出的“返还费用不能抵扣欠费”的内部规定,违反了《合同法》《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对抗消费者的合理诉求。
针对此类话费纠纷,滕立章律师在文章中明确了消费者的合法维权路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遭遇此类问题时,可选择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一指引,为遭遇类似话费错扣、运营商推诿扯皮的消费者,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维权方向。
滕立章律师进一步在文章中警示,本案并非个例,背后反映出部分垄断性行业企业,常常以“内部规定”为由,对抗消费者合理诉求,敷衍、推脱履行合同义务,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会损害行业形象。他呼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及时查处此类违规行为,督促运营商规范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主动介入,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支持;而消费者自身也应增强维权意识,面对运营商的不合理要求,勇于采取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不轻易妥协。
此外,滕立章律师也提醒广大电信用户,在办理电信服务、缴纳话费时,应妥善保管缴费凭证、套餐协议等相关材料,定期查询话费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异常扣费等问题;一旦发现运营商存在系统错扣、服务违约等行为,要及时与运营商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尽快通过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权,避免自身权益遭受更大损失。
联通系统扣错费返还款项不能抵扣欠费
由于联通的系统错误,导致家中固定电话的最低消费从10元每月变成50元每月,几经投诉得到的返还款项竟不能抵扣欠费,这让郑州的郭小姐很不解。
据郭小姐介绍,家中的联通固话办理的是最低消费10元的套餐,为了方便家里的老人使用,每次都一次性缴纳120元的话费,这些话费已经足够老人使用一年。但今年郭小姐经常收到联通公司的缴费通知,半年不到已经缴费3次,郭小姐感到很奇怪。
2014年7月,郭小姐前往联通营业厅查询发现,从2月份开始,原本每月10元的扣费被误扣成每月50元,而联通营业厅的电脑上显示郭小姐家中的固话使用的是每个月10元的套餐。对此,联通工作人员给出的解释是扣费系统出错导致扣费错误,并承诺会尽快作出处理。但郭小姐发现固话因之前欠费停机迟迟未开通,一等就是一个多月。郭小姐又拨打联通的客服热线投诉,客服回复称已将多扣的钱返还至固话的账户上,但因此账户之前欠费70余元,返还的话费不抵扣欠费,需要郭小姐到营业厅缴纳欠费后才可开通电话。郭小姐对此表示不解:“返还的钱为什么不能冲抵欠费,还要另外缴纳欠费?而且这个欠费并不是我们造成的,是联通公司的系统出错造成的,难道这样也要消费者来买单?”对于这个问题,联通方面则表示这是公司规定,由系统来完成操作,他们也无法更改。
至本刊截稿时止,郭小姐家中的固定电话还没有开通,联通方面也没有给予更多的解释。
本案中,郑州联通明确表示郭小姐家固定电话欠费停机原因是“扣费系统出错导致扣费错误”,这完全是郑州联通自身的过错,且因其自身过错而导致无法正常提供电信服务,郑州联通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2014年7月在郭小姐查询套餐费用使用情况时,郑州联通工作人员已发现扣费系统的异常情况且承诺处理,就有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开通郭小姐家固定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郑州联通以“返还的费用不能抵扣欠费”的内部规定为由,要求郭小姐先补交欠费的做法是错误的,郑州联通所谓的“内部规定”违反了前述《合同法》、《电信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显属无效。郑州联通应当承担恢复提供电信服务,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选择采取与郑州联通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现实中有很多企业,尤其是垄断性行业中的一些企业,常常以自己的所谓“内部规定”去对抗消费者的合理诉求,敷衍、推脱履行合同义务,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质上也严重影响行业形象,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也应当及时介入。当然,消费者更要勇于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